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以下内容为1991年通过的《专利代理条例》与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对比。
一、1991年通过的《专利代理条例》部分条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另,2015年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部分条文: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二)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
(二)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四)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股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时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
(三)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
(四)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通过年检的。
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作为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从《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来看,新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应具有二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而之前的《专利代理条例》仅仅是要求具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而已,所以条件比之前有所提高。
下面再附送一些关于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一些政策:
一、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2016--2020)规划[2017]
1.推动机构发展模式改革。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程度,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积极拓展执业形式,探索个人事务所制度试点。支持专利代理机构采取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与律师事务所、信息技术公司、金融机构等合作提供全方位服务。改革执业管理制度,完善专利代理机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和退出机制。
2.探索完善执业制度。开展专利代理人执业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执业经历认定的实施机制,探索建立预备执业制度。支持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推动专利代理人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试点工作。探索专利代理人和律师的职业融合。
二、《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56.探索建立专利律师制度,推动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开展专利代理人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试点工作。(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