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申请人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提出申请,大厅工作人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技术审评
河北省食品检验院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部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3.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我公司专业代办sc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健康证、食品检测、标准备案全套服务,有其它疑问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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